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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2〕98号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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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98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常山县农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办〔20119号),设立常山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是主管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一)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产品品牌工作。

(二)加强农产品加工流通工作。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节,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农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拟订农业生产发展规划,提出全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油、畜禽产品、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指导协调农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促进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与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蔬菜、食用菌、农村能源行业管理,指导农产品加工、流通和营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组织指导农业国际、国内展示展销活动,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拟订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指导农业产业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含食用菌菌种)、种畜禽、蚕种、农药、兽药、农机等的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农业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处理工作。指导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业信息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从业资格管理。

(八)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对动植物疫情疫病的监测,并组织扑灭,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农业外来有害生物治理和外来物种管理工作。指导农业防灾救灾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

(九)负责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做好农科教协作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参与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区域开发计划工作,参与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工作,参与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及“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两区”(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建设、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有关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业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综合会议组织、文秘、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机要、保密、信访、计生、工会、档案、财务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材料、文件的起草;制定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基建、房产、保卫及小车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农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农业发展政策,参与涉农政策制订工作;参与全县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培训教育、人才引进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农业科教科。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开发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制订农业科技、标准化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实施;负责农业科技项目、推广标准化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农业产品安全和质量监督及管理;负责农业科技、农民培训、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拟定农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发展的有关政策;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污染源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农业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农技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和农技推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农业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农业展览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监督。

(三)执法检疫科(行政许可科)。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农业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培训;负责全县动植物防疫和检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兽医医政、农药、种子和种苗、蚕种、食(药)用菌种、种畜禽管理、蔬菜基地建设保护、耕地抛荒、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负责有关农业行政许可证照申请的受理和发证条件的初审,依法行政各项农业行政事业性规费;制订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办事程序;受理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农业执法检查,查处重大农业违法案件;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调查、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各类投诉、举报;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农业法制监督;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参与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设,拟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政策草案;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参与农业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四)产业信息和安全监管科。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全县高效生态农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设施农业、外向型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提出农产品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指导全县农产品展示展销工作;负责农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和发展;参与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统筹全县农业现代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工作;承担农业统计和发布农业各类经济信息工作。负责蔬菜产业和基地发展规划、蔬菜基地保护、蔬菜扶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负责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蔬菜产业化经营;负责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负责拟订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牵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农业博览会、农产品营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农业生产安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农业局行政编制1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股)级职数5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组织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领导的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县农业局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资质许可的实施工作,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县卫生局依法负责宣传贯彻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县商务局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县农业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的监管工作。

(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县蔬菜办公室仍设在县农业局。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内设职能科室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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