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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2〕104号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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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常山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浙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发〔20119号),设立常山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并进行考核管理的职责。

2.增加组织指导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职责。

3.增加污染源普查职责。

4.增加开展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职责。

5.承接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生态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3.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和应急管理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县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本县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按要求完成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本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配合做好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环境保护领域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

(十四)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部门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承担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担局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

(二)生态科。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管理县级环保专项资金,牵头组织申报国家、省环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承担全县生态县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等工作。

(三)环境管理科(行政许可科)。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管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发放;组织指导排污权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等有关管理工作;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四、人员编制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2名;科(股)级职数3 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组织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领导的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县水利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县水利局和县环境保护局应协商一致。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县环境保护局不再承担原行使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行为(其中工业生产领域暂仍由环保部门行使),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内设职能科室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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