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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9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发〔2011〕9号),设立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挂常山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主管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划出负责城市公共客运职责。
2.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县规划建设局除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外的其他职责。
2.新增保障性住房管理职责。
3.承接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地方性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编制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住房政策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制定城乡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本县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方案审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指导城市雕塑建设。
(四)依法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负责组织常山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我县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管理;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管理,核发规划区所有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规划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负责城乡规划的批后管理、验收和评价工作。
(五)负责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地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更新、管理、应用系统开发,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分发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负责建立、完善和管理“数字衢州”地理空间框架,指导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承担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加强地理信息获取与开发应用等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城市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和地图管理的责任;负责本县测绘资料和测量标志的管理;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县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的审查;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保密审查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测绘与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七)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农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和其它项目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参与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参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制定、审查和实施等具体工作。
(九)协助查处市区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事项。
(十)负责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的统计、档案、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建筑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建筑市场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建筑制品生产、装修装饰、检测、建设监理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对代建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实施监管。组织协调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二)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和经济参数;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十三)负责房地产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指导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白蚁防治和县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
(十四)负责政府落实的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十五)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拟订全县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城市排水、城市节约用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亮化、燃气、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县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公共绿地的占用、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城市广场的占用、建筑垃圾的清运、排水排污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负责城市环卫保洁作业市场化管理;负责做好城建监察工作。
(十七)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组织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八)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七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做好本系统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对外联络、会议组织、调研、档案、制度建设、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核、培养、人事调配工作;负责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行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审核报批工作;管理局系统的人才培训交流、引进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
负责制定全县住房保障及房地产业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及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实施。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指导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活动和房地产预售许可活动;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查、报批;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编制县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并对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三)规划管理科(测绘管理科)
组织制订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及年度规划,对城市重大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审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包括市政工程)总图管理;组织对各乡镇城乡规划业务指导,经县政府授权对各乡镇城镇总体规划进行技术鉴定工作;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审核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发展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统计年报工作。
宣传贯彻落实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测绘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市测绘规划,提供测绘基础资料;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和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中的行为;负责组织和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城市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管理地图、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地理信息数据变化测绘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建设、管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并做好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本县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和技术管理工作,管理和维护测绘标志等。组织全县测绘成果的保密审查、质量验收、汇交管理,及全县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和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建筑业和勘察设计科
研究制定全县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和规范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检查指导全县建筑工程项目报建、设计、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监理活动;组织和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筑制品、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机构等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报批;组织执行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各类注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开拓外地建筑市场,发展对外技术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全县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进县、外出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等单位的管理及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科技工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创新、引进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公用事业和城市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负责本局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计划与受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节约用水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全县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报批;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监督和运营管理。负责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
(六)法规与监督科(行政许可科)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行业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汇编;负责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审核本机关行政处理决定;负责行政审批、行政应诉工作。配合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住房保障、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计划实施情况的督查;负责省、市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负责国债项目的督查;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合同的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督查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
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和下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本局各项资金,负责有关项目的审查和审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和建设行业归口统计管理;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工作;负责指导下属单位、协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协助做好系统财务经济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资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筹集建设资金以及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编制1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规划师1名;科(股)级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领导的配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常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行制定。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内设职能科室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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