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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2〕87号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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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8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常山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发〔20119号),设立常山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是主管公安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情报信息工作的职责。

2.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反恐怖工作的职责。

3.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反邪教工作的职责。

4.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工作职责。

5.加强组织、指挥公安特巡警大队处突防暴和巡逻防控工作的职责。

6.加强组织、指导网络监控、网络技术侦查和网络犯罪侦查的工作职责。

7.加强组织、指导公安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职责。

8.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禁毒、缉毒工作职责。

9.加强组织、指导公安信息化工作的职责。

10.加强组织、指导维护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起草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部署、指导、监督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情报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反恐怖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查,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社团、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四)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案件和跨县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巡警大队的处突防暴和巡逻防控工作。

(六)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指导、监督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九)指导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县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监控、网络技术侦察和网络犯罪侦查。

(十一)指导、监督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县看守所、县拘留所。

(十二)规划、指导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对来常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指导禁毒、缉毒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公安机关信息通信勤务保障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指导;负责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

(十六)指导、管理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和基本建设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七)指导全县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按规定的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导;指导森林等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八)指导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奖励、评优创模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公安教育训练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公安民警学历教育、在职训练、警察体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公安机关对外宣传和涉警舆论引导工作。

(十九)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组织、指导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查处和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二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常山县公安局设19个职能科室:

(一)政治处。负责公安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公安机关编制的分配、使用,规划和指导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警力配备;指导公安队伍管理工作,负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调配的审核和人民警察警衔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安院校毕业生和非公安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录用和分配工作;负责军转干部的接收、录用和分配工作;负责对要求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以及枪支管理人员、保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决定人民警察取消或暂时取消佩带、使用枪支的资格;按规定权限负责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承担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核工作;指导优抚工作;办理民警(职工)的劳动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安机关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公安队伍建设综合性活动;制定公安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调研、掌握公安队伍建设情况;负责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和警容风纪工作;负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奖励和评优创模工作,负责立功集体和个人考核、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审核、起草队伍建设等重要文件以及政工文书、档案、信访、统计及政治处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公安机关先进典型培育管理和青年文明号创建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公安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宣传工作;协调、指导公安机关涉警舆论引导工作,承担和指导公安机关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公安机关的文化建设工作;制定公安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民警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民警的学历教育;组织、指导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协助公安院校做好招生工作;负责党群工作;负责政治理论学习教育;负责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和公安机关创人民满意工作。

(二)办公室。掌握全县公安工作情况,调查、收集、分析、研究、报告有关社情及公安信息,起草重要文件、局领导讲话稿及其他综合材料;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决定事项的办理;督查督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以及县局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协调开展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案件、灾害事故;负责全县公安统计归口管理数据汇总和工作指导;负责、指导全县公安系统的保密工作;承担县局机关文件收发、印刷、运转、公文审核和会议管理;负责公安机关档案管理,指导全县公安档案工作;组织公安史志的编篡;负责公安外事、接待工作;承担公安机关机要通讯和密码管理工作;负责公安机关群众信访工作;受理、督促、查处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服务局领导处理信访事项。

(三)110指挥中心。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安110报警指挥系统和社会联动工作,负责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置重特大案(事)件,协调各部门、各警种的处置警力;负责快速反应、应急机制和设卡堵截工作;负责重大紧急信息收集报送;负责公安机关打防控工作指导考评;指导、规划和监督情报信息工作;负责牵头公安机关大情报体系建设;负责情报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重大事件预警及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工作;组织、指导各警种开展警务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机关运用情报信息服务公安实战;对综合情报信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四)警务督察大队。负责全局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实施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受理、协调、查处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案件。

(五)行政科。负责全县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计划、申报、分配及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公安机关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服装备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全局性重大会议、重大案件侦破以及大型活动保卫工作的后勤保障;负责装备建设、武器库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办公用房、办公用具、食堂管理等后勤服务、维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绿化和办公秩序等维护工作。

(六)法制大队。规划、指导全县公安法制工作;负责对全县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执法文件,拟订、审核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核工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行政应诉案件;参与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定性、处理的研究;负责全县公安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全县公安法制培训和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七)网络警察大队。研究、规划和指导公安信息通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公安信息通信主干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保障正常运行;负责公安机关信息化、信息通信网有线、无线通信的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公安无线频率分配、使用、管理和无线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研究制订全县公安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公安科技立项、申报、成果鉴定、验收、奖励和技术推广;实施对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监督;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组织公安科技情报的搜集、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指导和参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刑事案件侦查和网络违法行政案件查办; 组织实施对全县互联网的信息监控,开展网上情报侦查、网上重点人员和网上涉稳舆情等控制工作;依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特定对象和目标实施技术侦察;承担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及公众上网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组织开展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承担全县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协调、研究、评估、通报和与信息网络安全有关的其它工作。

(八)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搜集、处理全县涉及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研究对策措施;负责对各种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案(事)件的侦察、控制、防范、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宗教、民族和文化领域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特殊群体的维稳工作,防范和处置敌对势力插手群众性事件;开展隐蔽力量建设和隐蔽工作职业化、社会化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公安机关防范、控制、处置法轮功以及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各类有害气功组织的斗争;组织开展反邪教专项情报工作,指挥、参与重大邪教类案件的侦查,打击各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参与公安机关开展反邪教斗争的基础工作;组织指导对邪教类组织的调查、控制、处置工作。

(九)出入境管理科。组织、指导和监督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及其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中国公民因私出国、赴港澳台探亲、旅游、留学、定居等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指导、管理不准出入境人员的控制工作;掌握、分析出入境管理的信息情报。

(十)治安大队(行政许可科)。掌握全县社会治安动态,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协调跨县(市、区)重大治安案件的查处;负责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秩序;指导、协调排查不安定因素和预防处置群众性事件工作;负责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核材料等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及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负责指导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指导征兵、招收飞行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治安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治保会等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政策;负责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指导与管理;负责指导高危流动人口列管控制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涉及流动人口的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负责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的管理与指导;指导、监督、配合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对来常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重要外宾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并发放相关许可证件,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能;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做好互联网办事服务大厅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网上办事服务工作;负责全县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管理;负责人口统计工作;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指导公安派出所工作;审核、办理边境区通行证工作。

(十一)特巡警大队。在处置暴乱、骚乱事件中,担负攻坚、突击任务;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依法实施现场管制和强制措施;依法处置劫持人质、汽车和持枪作案、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动,缉捕严重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并承担紧急情况下的设卡堵截任务;承担大型活动和重大政治任务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城区社会面机动巡逻任务,打击街面违法犯罪活动,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其它应承担的机动任务。承担全县突发性、暴力性案(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快速反应先期处置任务;承担城区各巡防区域的网格化治安巡逻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和打击以“两抢”案件为重点的街面犯罪,做到防控有力;协助承担城区“110”处警指令中涉及治安、刑事、火灾和社会救助的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巡区内各社区、内保单位的防控工作,做好指导、配合工作;承担城区各治安卡点的守候、堵截任务;协助做好城区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上级认为巡防队伍有必要参与的其他工作。

(十二)刑事侦查大队(挂刑事科学技术室和物证鉴定室牌子)。承担对全县刑事侦查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部分实战职能;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研判、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斗争;指导、组织和参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重大有组织犯罪案件、涉外案件和跨县(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刑侦基础业务和专门手段的总体发展规划;负责组织部分重特大案(事)件的现场勘查和复查,承担刑事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各类物证的检验鉴定;负责刑事伤情鉴定工作;为刑侦工作提供技术、情报和信息等支援。

(十三)禁毒大队(与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制定公安禁毒工作规划政策、工作规范和考评标准;分析、掌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研究打击治理毒品违法犯罪的对策措施;组织协调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开展涉毒违法犯罪的查处打击,指导公安机关相关警种规范禁毒执法行为;承担重大和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组织指挥和经营侦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禁毒预防教育、毒品堵源截流、禁种铲毒、戒毒治疗、毒品管制等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掌握全县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制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协调跨市、县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布控;指导、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

(十五)看守所。负责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管教、教育转化任务;承担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任务;承担各地途径常山投送监狱、劳教所执行人员和追捕归案人员的临时羁押任务;承担对在押人员的深挖犯罪,配合侦查机关的狱侦破案。

(十六)拘留所。承担被裁决行政拘留、予以拘留审查和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对被执行拘留人员依法实施管理教育并督促其自省转化;通过日常管理、教育、谈话及时收集违法犯罪线索。

(十七)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管辖范围的协调,组织、指导跨地区道路交通分流、管制等工作;协调重大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交通事故分析和预防工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指导、参与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及安全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管理工作;指导、参与机动车辆牌证发放、机动车辆安全检测、驾驶人考核发证及安全检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科技、装备建设工作;负责制订、指导和处置各类涉及交通突发事件的有关预案;参与对汽车、民用改装车等企业产品技术监督工作;负责交警系统的财务管理。下设办公室、宣教股、秩序股、车管所、事故处理中队、交通侦查中队、城区中队、溪口中队、辉埠中队、省际卡点中队、芳村中队。

(十八)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局各项考核工作,承担省厅、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各项考核任务及县局组织的综合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做好全局各项考核工作的分析研究、指导督促、沟通协调、组织实施、汇总总结。认真了解掌握上级有关考核工作要求,及时分析我局考核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的落实。牵头组织做好省厅、市局、县局打防控的月查、季考、年评工作。负责做好市局“五问五评’’等考核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落实。负责做好县委县政府对县局的年终综合考核考评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做好考核考评工作相关数据、资料、台帐、自查报告的汇总整理。按照有利于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县局等级化绩效考评办法,并牵头组织做好县局月考、半年、年终等级化考评工作。

(十九)协辅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安协辅警人员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对协辅警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公安局行政编制309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3名;交通警察大队为副科级单位;刑侦大队主要领导高配副科级;政治处、治安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城关派出所行政正职高配副科级;科(股)级职数39名(不含派出所领导职数及各基层单位的教导员、指导员职数)。交通警察大队下设的办公室、宣教股、秩序股、车管所、事故处理中队、交通侦查中队、城区中队、溪口中队、辉埠中队、省际卡点中队、芳村中队的主要领导高配副股级。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领导的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城关、城郊、外港、招贤、新都、球川、芳村、大桥头共8个派出所,为县公安局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社会治安,具体承担辖区内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等任务。

(二)森林警察大队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内设职能科室和派出所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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