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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2〕99号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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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99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常山县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发〔20119号)精神,设置常山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是主管全县林业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2.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3.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林业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县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毛竹)凭证采伐、运输及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按规定权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五)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监督、查处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占滥用林地、违法加工经营木(竹)材及产品和陆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案件;组织重大涉林信访调查;在县公安局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狩猎组织和狩猎枪支及其弹药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监督的有关工作。审核、编报全县林业建设项目;承担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工作。

(七)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县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参与监督管理林业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八)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组织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九)组织、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全县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特色基地、龙头企业和森林旅游的发展,做好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协会建设,对木竹生产、林产化工、竹木交易市场、花卉、林业种子种苗等产业进行行业管理,做好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服务工作。

(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和林业人员培训;承担国家、省级重大林业科技试验、示范、应用推广等任务;组织、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一)全面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市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及绿化宣传,指导、协调、检查全县国土绿化工作。

(十二)负责省级、国家级森林城市创建和创建后管理工作。

(十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拟设内设职能机构5个: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电、档案、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财务、后勤、接待、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与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行业人员业务培训、职称评定、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指导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法规产业科。法规产业处。负责林业法制建设,组织草拟全市有关林业规范性文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林工作,承担林业行政应诉、听证相关工作;拟定全县及本级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研究提出林业产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和扶持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投资、融资;负责林产品加工经营行业管理,组织开展服务林工企业活动;协调、指导全县森林公园管理和森林旅游业的发展;负责林业产业发展统计;负责协调全县林业对外交流合作、招商引资工作。

(三)营林科技科(绿化办)。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县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植树造林、平原绿化、重点防护林建设、防沙治沙、湿地植被恢复、林木种子种苗繁育、林木花卉特色基地发展、低产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管理、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乡村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等相关工作;拟订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监督的有关工作;组织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开展林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广;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林政科(行政许可科)。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毛竹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及疫源疫病监测;拟订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办林业行政许可工作。

(五)森林公安局。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督促和查处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平安林区建设;掌握全县森林火情,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森林消防工作,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林业局行政编制19名(含森林公安局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1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股)级职数6名。

纪检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领导的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内设职能科室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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