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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9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常山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发[2011]9号),设立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3.强化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国土资源规范管理。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强化对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5.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二、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定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拟定、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有资源违法案件。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三)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全县土地利用数据的提供。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和土地统计,组织和指导全县土地专项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五)负责全县耕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全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审核、验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加强地价监管。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改制国有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监测全县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拟订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出让工作。
(九) 负责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的统一汇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十) 负责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等非税收入,规范、监督资金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指导帮助县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十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今后凡涉及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取消的,以县政府文件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负责文秘、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以及行政事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组织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编制并落实年度预算指标,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订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承担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全局劳动工资管理和统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与审计,承担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三)法规监察科。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应诉事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行情况;制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土地及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和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四)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县政府审核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预审;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保护和利用农业自然等经济。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农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农地转用报批,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使)用方案的编制和报批;承办与转用或征用同时上报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实施县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承担县农业区划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的权属管理;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建立国土资源信息系统;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行政许可科)。负责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的管理,研究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入股、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承担土地评估价格的初审,承担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承担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承担供地方案的审核及上报审批的各类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
承担国土资源相关全部行政许可职能,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初审事项;其它科室承担行政监管职能。
(七)矿产资源管理科。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选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调处重要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制定并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管理矿产工作指标;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认定评审结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规划、计划;管理地勘活动,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
(八)地质环境科。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参与与地质环境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的审查报批;负责地质灾害区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监督矿泉山和地热水的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承担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与信息服务。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1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股)级职数9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领导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交通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内设职能科室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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