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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2〕97号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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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9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常山县水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发〔20119号),设立常山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是主管水利、渔业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明确水能资源管理职责由县水利局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2.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

3.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水利和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水利、渔业规范性文件;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渔业产业发展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有关政策,拟订全县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县和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人畜饮水等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工作。

(四)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编制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防汛防台防旱工作,指导全县重要集镇防洪工作,负责城市防洪堤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五)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县江河、水库、湖泊、滩涂、江堤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县直管和各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低丘红壤的治理和开发。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渔业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指导地域间、部门间水事纠纷的处理;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产安全、水产种苗及渔业资源、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重大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和重点预防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地域间,部门间的水事纠纷。

(九)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并具体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管;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县水资源公报、重点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通报;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一)开展水利、渔业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水利、渔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县水利、渔业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县级水利资金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指导乡镇水利的业务工作,归口管理县中型水库管理局。

(十三)负责全县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县水产捕捞、养殖、加工、流通和新兴渔业发展及渔业机械化工作;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渔业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

(十四)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利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保卫、信访、考核、政务公开、宣传、教育、财务管理、后勤服务、议案提案办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及党务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法制科 (行政许可科)。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起草水利地方性规章、制度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制定重点课题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承办局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利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参与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负责水量分配,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组织指导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和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实施采砂管理费征收管理制度,受委托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监督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代表本部门履行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担与行政审批权限相对应的行政审批责任,接受本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及其上级对本科室行政审批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审批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和监督检查。遵守本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本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和管理。

(三)规划建设科。拟订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查县内跨乡镇河流和重点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参与有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合规性审查,审核县内重点水利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县级水利投资计划编制,指导全县投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水利建设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的实施,审核县内重点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利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造价、招投标管理;依法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工程项目稽查和工程技术档案管理。

(四)渔业管理科。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渔业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县水产捕捞、养殖、加工、流通和新兴渔业发展及渔业机械化工作;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指导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负责渔业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组织、指导渔业行政执法;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重大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

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县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旱灾情统计和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防洪工作;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负责协调全县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队伍的调用。

四、人员编制

县水利局行政编制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科(股)级职数5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领导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县水利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县水利局和县环境保护局应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交通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内设职能科室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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