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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4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常山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配置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含交通、水利工程等,下同)、土地、产权和专营权配置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和协调。
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管办)承担全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全程监管。主要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能,具体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审查和协调起草全县公共资源配置相关的管理办法、细则、市场化配置规则和制度等,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配置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共资源配置活动的监管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对全县贯彻执行公共资源配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评审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全县范围内有关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的具体公共资源配置活动进行监管;
(五)及时受理公共资源配置活动中的投诉、举报,组织协调调查工作,督促职能部门及时查处。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及时查处施工企业不按合同履约、项目负责人及五大员不到位、安全生产和质量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交易活动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和管理;
(七)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电子监察和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投标保证金(资信金)的代收代退工作。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主要承担全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交易、国有土地交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专营权配置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具体是:
(一)承担常山县招投标信息网的建设管理,依法受理、发布各类招投标采购交易信息;
(二)接受招投标交易报名,核验进场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的资格;
(三)接受全县范围内采购人委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集中采购任务;
(四)负责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操作程序和办法;
(五)组织或配合实施其他行政性和社会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
(六)为进场交易各方提供洽谈、开标、评标等场所,维护交易场所秩序;
(七)提供与招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中介、咨询服务;
(八)负责全县范围内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和协助管理;
(九)为相关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各类招投标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条件。
第七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县建设中心)承担规定建设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职能。具体是:
(一)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
(二)指导、配合使用单位共同做好项目报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等前期工作;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四)组织项目的图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五)按照建设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造价、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的控制和经济责任;
(六)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七)严格按照确认后的项目设计施工图纸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建设中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审核、报批;
(八)组织工程专项的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建档工作;
(九)委托项目审计,组织资产移交。
第八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县评审中心)承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实施评审职能。具体是:
(一)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直拨资金的评审工作,并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的评审意见;
(五)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评审,并提评审意见;
(六)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方案论证;
(七)参与县级政府专项资金和国债项目资金的使用评审。
第九条 县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依法履行相关监督职能,明确责任科室,有条件的应建立派驻机构,加强管理,派驻机构同时接受县监管办的监督和考核。
县住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县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等工程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县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等工程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及其管理权限内的国有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产权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市场化配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二条 全县范围内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项目及土地、产权、专营权配置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服务的采购(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均应进入县交易中心统一交易;达到法定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交易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等内容。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以公开招标为主。业主可以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条件的经备案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对需求频繁、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和协议等方式。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县监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具体交易方式必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监管办批准或备案。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交易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许可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许可手续。县评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等的评审。
第十九条 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同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县交易中心依据各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的交易文件,实施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向管理、监督部门提交成交确认书、交易报告、交易合同等备案文件,各相关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手续。规定建设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
第六章 配置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监管办应协同各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其监管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运行情况定期报送县监管办。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五条 县监察局、监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监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等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县监管办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监管办负责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协调查处机制,及时有效查处市场化配置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监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和管理。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时期内从事招标代理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评标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县监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的程序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全县管辖范围内的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以往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市场化配置Δ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