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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4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我县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专职消防队是消防部门灭火战斗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地方消防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切实加强我县广大农村地区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7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明确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精神,按照“营房设施完善、器材装备齐全、人员实力强大、队伍管理正规、经费保障有力、职能作用明显”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专职消防队组建,强化专职消防队人员、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提高专职消防队先期处置火灾和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健全和完善“以现役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消防防御体系,努力改善我县农村地区消防力量薄弱的现状,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能力,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建设任务 认真落实《常山县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衢州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专职消防队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专职消防队年度建设任务。 2012年底前,球川镇完成新建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辉埠镇在已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按标准完成营房、装备、人员等升级改造任务。2013年-2015年,其它建制镇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 三、体制职能 (一)工作职能。专职消防队由所在地政府组建,在政府领导下,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及业务指导,发挥“一专多能”的职能,承担除本辖区内的灭火、抢险、救援等应急任务外,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消除火灾隐患等职能。 (二)经费保障。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和上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进行经费筹措和落实。县财政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保障营房建设、车辆装备配备、人员及相关公用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人员及办公经费按标准编制年度经费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按计划划拨至县消防大队,经费归口市消防支队后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日常使用的监管。 四、建队标准 (一)人员配置。依据《浙江省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结合我县实际,专职消防队配备队员5-10名,其中队长1名,由公安民警担任,副队长由所在地政府确定一名干部担任,合同制队员若干名。其它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人员配备可因地制宜确定人数,但必须满足常规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确保随时拉得出,形得成战斗力。 (二)项目选址。专职消防队应根据城镇消防规划,选址在所在镇相对中心的位置,尽量靠近辖区内重点保护对象设置。土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用地面积以满足功能需要、略有余地为宜。 (三)营房建设。专职消防队营房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营房应具备车辆停放、装备库存及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办公、生活、学习、训练等基本功能,可视情况设置训练塔。 (四)车辆装备建设。按照“保障安全、满足实战”的原则,专职消防队应配备不少于1辆执勤消防车,并配备灭火救援所需的常规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任务较重的,可针对本地区灾害特点,增配相关车辆装备。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专职消防队建设。公安、消防、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对专职消防队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要切实配合市消防部门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的考核验收工作。 (二)强化指导,严格管理。县消防大队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训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实战演习、检查考核、业务比武等活动,提高专职消防队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各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准军事化”的管理要求,实施规范化、正规化管理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职消防队管理教育的督促和检查力度,确保队伍稳定。 (三)加大投入,完善保障。要不断加强专职消防队硬件建设,积极改善专职消防队办公、训练、生活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要按照标准落实专职消防队个人防护装备和消防器材、车辆,切实保障消防队员的人身安全;要依法办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逐步提高消防队员的福利待遇,妥善解决好消防队员的后顾之忧。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队 建设 实施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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