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1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是以固体酒精等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纸质灯笼内的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荡的空飘灯笼。孔明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由于孔明灯燃放时间、地点、高度和飘移方向、距离均具不确定性,会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及其他构筑物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并易在降雨不足、气温偏高、气候干燥的条件下诱发森林火灾,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常山县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联动机制,特别要加大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节假日重点时期的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盯防,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燃放孔明灯行为。
三、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制止、查处或取缔。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四、对擅自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对在林区、文物保护区、公园(广场)燃放孔明灯的,由林业、文物保护单位、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负责制止和查处。
五、各中小学要将禁止燃放孔明灯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六、各乡镇要组织村(社区)积极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或单位。
七、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八、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