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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3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整治违法建筑的第二号通告
一、根据依法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总体部署,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房屋出租、旅馆、茶室、棋牌室、饮食店、饭店、家庭食堂、商店、幼儿园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属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三、对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属有证或有照、或有证有照经营的,由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同时,由纪检监察机关倒查审批部门及人员责任,督促部门纠正错误,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四、对党员干部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纪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举报电话:0570-5023110
特此通告。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