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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主导产业和龙头优势企业培育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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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3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主导产业和龙头优势企业培育促进

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县、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十二五”工业发展目标任务,加快主导产业培育,做大做强龙头优势企业,努力实现常山工业经济高起点、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促进产业发展壮大

1、加大财政扶持工业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工业有效投入、公共平台建设、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2、鼓励新上主导产业项目。工业园区(辉埠新区、乡镇功能区,下同)内的新办主导产业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入园协议约定亩均税收标准(不低于5万元/亩?年)的,自土地交付之日起,前5年由县财政给予其年度内实交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100%的补助。主导产业项目及建设期由县工业投资决策咨询会议认定并在纪要上予以明确(下同)。

3、推动产业加快改造提升。对在本县组织实施,竣工投产且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主导产业技改项目,按其设备、非关联方技术转让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它产业技改项目按3%给予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不含新办企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期内(当年列入培育的龙头优势企业除外)的技改项目,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促进企业提高亩产税收。设立“亩均税收贡献奖”,对年度实交税收100万元以上且年度亩均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排名,对亩均税收排名前1-5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排名前6-10位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排名前11-20位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并在县级媒体进行公布。

二、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5、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且在本县入库税收超过上年度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万元、5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销售上规模奖。对县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经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通过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企业上市、重组与合作。鼓励企业上市,对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按《关于支持县内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常政办发〔2011〕58号)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以联合、兼并等形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组建为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地在本县,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企业总资产达1亿元,经县政府审核同意,重组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涉及上交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全额补助给相关企业;重组后的企业继续享受原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年地方实得税收比上年增长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重点重组企业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企一策”。

7、实行“一企一策”。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经评审认定后,实行“一企一策”。①世界或国内500强、国际知名行业龙头企业和国内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企业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②属我县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一企一策”根据企业承诺并申请,由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审定提交,县财经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制定出台针对目标企业的专门政策。对“一企一策”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特事特办,对达不到相应承诺的,一律取消并追回各项奖励及补助。

8、培育龙头优势企业。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在完成年度各项目标后享受以下政策:①技术改造补助额度在本文件第3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个百分点;②鼓励推荐国家产业振兴、省转型升级(技术改造、节能)项目,并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县财政给予上级扶持资金10%的配套奖励;③对完成战略规划编制并经相关部门评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④对年地方实得税收比上年增长超10%以上的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⑤对企业的重大技改、创新、合作重组等实行“一企一策”。龙头优势企业名单经审定后由县政府公布。

三、推动创新和品牌培育

9、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含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技术创新类并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获得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及省内首台(套)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专利、产学研合作示范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企业信息化、精细化建设试点单位、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经信委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计划,并通过鉴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且1年内新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推进创新服务平台建设。①创建“工业服务港”。打造工业服务对接基地,供需信息汇集平台。②建设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对组建主导产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及检测平台,按研发、检测设备投资额给予15%的一次性补助,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鼓励经营管理创新。①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和制定行业标准,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国家“出口名牌”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为主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②推动区域品牌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基地(产业集群示范基地)及区域品牌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③支持企业进入高端市场。对进入国内外500强企业产业链和采购系统,年度配套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配套销售额1.5‰的一次性奖励。

四、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12、推动“绿色发展”。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节能专项资金(资金实行滚存使用),专项用于支持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新能源或替代能源开发、清洁生产项目的试点示范等工作。实施项目申报制度,经审查同意列入计划,实施后经验收达到预期效果给予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执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按时淘汰拆除落后产能整体生产线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电力供应等限制措施。

13、加强要素配置。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全年新增工业用地2000亩以上,保持工业熟地动态储备面积1000亩以上,工业园区项目在供地批准后原则上必须在三个月内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并且主体工程开工建设,“一事一议”项目按约定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有项目预留用地。工业用地指标、供电、供水、排污容量、人才、资金等要素优先用于主导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加大对工业项目用地的绩效评估,以有效投入作为配置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的重要依据。鼓励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厂房,对园区内未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或政策期满的企业技改项目,原企业厂区建设达到容积率要求,通过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增加楼层的,新增厂房每平方米补助30元。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于建设层数在三层以上(含地下)的厂房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继续大力引进金融机构,做大金融总量,继续安排工业应急资金,用于工业企业还贷周转,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对我县初创期、成长型企业进行投资。

14、提升企业家素质。设立企业家素质提升专项资金100万元,资金实行滚存使用并制定实施细则。专项用于企业家培训;搭建互动平台,营造协同发展氛围;加强对外宣传,树立良好的企业家社会形象等。发挥行业协会促进作用,支持协会工作,对工作开展良好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5万元的补助。

15、打造合力扶工氛围。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区域最低收费制度,严格涉企收费,完善工业企业绿卡制度,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深化“三评”活动,继续做好“满意不满意”单位评比。营造尊重企业家氛围,开展“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和“县长特别贡献奖”评选活动,对当选企业家和获奖企业,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布并给予奖励。

五、附则

16、对列入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项目可参照县主导产业项目政策执行,列入各级政府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得享受以上政策,同一项目同一类型奖励实行就高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奖励及补助额度不高于该企业当年上交地方财政实得部分。

17、对未完成政府考核目标任务的、未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污染物偷排和偷税行为被查实的、有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近几年无实际投入的企业,取消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和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18、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县经信局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下发具体实施办法。常政发[2011]37号文件停止执行,原相关政策与本意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已经享受原常委[2010]23号、常政发[2011]37政策而未到期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本《政策》印发前招商引资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且达到协议约定的新办工业企业享受的财政贴补政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建设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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