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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许可证制度,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产品。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凭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批发)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持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准销售。零售单位须从本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禁止从其它非法渠道进货。
三、烟花爆竹应由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烟花爆竹运输必须持有运往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随车携带《浙江省烟花爆竹调拨单》。
四、进入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都必须贴有浙江省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严禁销售拉炮、擦炮、鱼雷王等违禁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商场、大型市场等公共场所内部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仓库及重点消防区域;(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单位内部;(6)山林及商品交易市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从外地或非定点销售单位购买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没收处理;对在私自非法运输、使用劣质产品中发生各类事故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并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若属单位团体私自非法购买运输的,还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七、对违反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等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发事故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全县烟花爆竹市场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九、对非法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以及违反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的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将予以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5018262、5018315。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安全 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 通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