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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4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一、盗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对象是全县范围内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进行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接受处理。如继续盗采的,依法从严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提供挖掘机、铲车等开采工具,不得参与运输、收购盗采的矿产品,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五、坚决查处和取缔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乡镇政府、公安、国土资源、安监、交通、环保、经信、水利、林业、农业、工商、税务、供电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合力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破坏矿山防护设施、非法运输、非法收购矿产品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六、对暴力抗法或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举报电话:0570—5032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