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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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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4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旅游景点开发,提高旅游消费水平,培育壮大常山旅游产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5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

1.科学制订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常山县“十二五”旅游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重点区域、景区(点)的旅游规划,做好重大旅游项目开发策划、规划编制。由政府部门负责编制的规划,通过县政府审查后,编制经费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由非政府投资主体负责编制的修建性详规,启动建设半年,经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后,按3万元/平方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强化产业规划实施。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建设项目,需经县发改局、旅游局备案后方可实施,以促进旅游项目有序建设,切实提高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

 二、加大政策扶持

3.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县财政安排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长。主要用于全县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客源市场拓展、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信息化建设及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性奖励或补助。

4.加强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对符合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于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县旅游重点项目贷款,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要予以优先安排。

5.扶持新的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1)支持新建旅游景区(点)。鼓励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其开发投资的项目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部分、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1.5%、2.5%、4%给予一次性补助;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地方留用部分,前5年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财政贴息补助等优惠政策。

(2)支持新建旅游饭店。鼓励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旅游饭店,加快提高旅游接待能力,项目建设补助标准参照5(1)条政策执行;新建饭店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3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30%、35%、40%的比例给予补助。

6.扶持特色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1)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景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对新获得省级特色旅游村、省级旅游强乡镇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的奖励。农家乐补助和奖励参照县农家乐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2)鼓励发展文化旅游。挖掘、利用常山民俗风情,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参与性强的旅游文化项目。对获得县、市、省、国家级奖项的优秀旅游文化娱乐作品、景区导游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的奖励。

7.扶持旅游企业上档次、上规模。

(1)促进景区(点)提升品牌。对非政府性投资的,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新评定为3A、4A、5A级的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农业(工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级农业(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促进旅游饭店提升品牌。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升星的按同星级标准给予补足)。对被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餐馆,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升星的按同星级标准给予补足)。对新评定为绿色饭店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3)促进旅行社做大做强。对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升星的按同星级标准给予补足)。对本县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年组织游客累计人数达2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2000人次以上部分,按6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在常山新成立的国际旅行社,自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县财政二年内给予全额补助,对其接待境外游客来常山景区(点)旅游的,县财政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旅行社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全程办理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接待、考察等活动,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可作为正式报销凭据。

8.鼓励改善旅游交通。对单车价格在40万元以上的新购买旅游车,在我县营运3年以上,报县旅游局备案,经交通、旅游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车辆购置额给予一次性2%的补助。对开通县内2A级以上、省级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景区(点)的旅游专线车运营线路,给予每年每条线路1万元的补助。

9.强化旅游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旅游企业经营管理者评比,加强对导游、厨师、农家乐经营者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对获得县、市、省、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

三、拓展旅游市场

10.加强旅游品牌营销。鼓励旅游企业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对旅游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大型旅交会,给予摊位费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旅游企业自行参加其他旅交会,经县旅游局备案,给予摊位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旅游企业在县外媒体作广告,推介常山旅游产品、线路,经县旅游局备案,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版面广告费一次性10%、15%、20%的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万元、5万元、10万元。

11.支持开发旅游特色商品。对获得市、省、国家级奖项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3000元、5000元、10000元的奖励。新办的旅游商品专业市场,经县旅游局认定报批后,补助标准参照5(1)条执行。

四、健全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县旅游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旅游产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把旅游工作纳入乡镇及部门的考核内容,每年年初明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具体工作任务,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3.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工作,强化发展意识、大局意识,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推进计划,并纳入年度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年度旅游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五、其他事项

14.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以及有偷漏税、欠缴税费、严重侵权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

15.政策兑现程序。企业申报: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本年度奖励补助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填写《常山县旅游业补助奖励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县旅游局初审,县旅游局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送县财政局。复核及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接到初审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对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16.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原常政办发〔2006〕6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旅游业发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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