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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3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下达2012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精神,省政府核定我县“十二五”期间每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40000立方米(蓄积)。为了确保我县2012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控制在省定限额内,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和资源管理实际,现将2012年度我县森林采伐限额及分项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的年度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各乡镇本年度采伐胸径5公分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各分项指标中,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天然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需要,提出申请并做好采伐作业设计报县林业局批采。林木采伐按林业分类管理经营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1.本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本次所下达的采伐指标出材率按65%计算。
2.县林业局要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3.县林场的林木采伐由中介机构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后,提交县林业局审核批准,审批结果报采伐山场的所在乡镇林业站备案;由采伐山场的所在乡镇林业站负责伐中检查和伐后检尺验收并开具检尺码单。
4.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原则上不准采伐。除林地征占用、遭受自然灾害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外,不得进行皆伐。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的,经县林业局审核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采伐。
5.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特别是天然阔叶林,一般不准采伐。确有必要采伐时,只准进行抚育间伐。天然阔叶林的受灾林木清理,提倡只清理断枝,原则上不批准采伐清理。
6.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7.实行采造挂钩制度。皆伐、低改等更新采伐,必须要有更新造林协议,否则不予审批采伐证。采伐完成后,采伐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而又没有充分理由加以说明的,停批下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更新造林完成后。对于更新造林任务完成出色,造林成绩显著的单位,根据需要可在下年度采伐限额安排时适当增加采伐指标,以示奖励。
8.下达给各乡镇的采伐限额,由各乡镇自行安排,在确保重点项目征占用、自然灾害和皆伐超25%以内核销所需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经乡镇领导班子根据各村的林木蓄积情况集体讨论及时分解下达到各村,不得截留。限额分配确定后,须报县林业局审核、备案。各乡镇、经营户的采伐限额指标一律不准相互借调、赠送,采伐期末多余采伐限额指标,根据需要由县林业局统一调配追加。安排在乡镇的重点工程森林采伐限额乡镇不得挪作它用,由县林业局调配确保重点工程使用。
9.今年我县的森林采伐期从5月1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各乡镇应做好妥善安排,争取在采伐期内完成全年采伐任务。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的个人所有零星林木、毛竹除外),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1.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
2.对于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局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销的采伐指标由各乡镇解决。
3.继续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采伐前要将采伐地点、四至范围、数量、方式、树种、采伐时间等内容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七天以上;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且报批材料审核无误的经乡镇签字同意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报县林业局审批后,开具采伐许可证。报批采伐需提供林木采伐申请、林木采伐审批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表、山林权证(林木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伐前公示附件等材料;皆伐须提供采伐迹地更新协议;采伐权流转的,须提供流转协议。采伐验收结束后,要及时公示检尺验收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国家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做到凭证采伐,防范和减少乱砍滥伐林木行为的发生,保护好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的成果。
三、严格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综合管理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林木采伐源头管理,切实加强村级护林组织建设,林区村要配备、配足专职护林员,非林区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监督,并要落实好护林员的工资待遇。要完善护林制度,制订好护林公约。乡镇林技员要建立相应的采伐台帐。当年采伐的林木,必须在当年12月30日前检尺完毕,逾期不检的,不予检尺。对经审批采伐二次以上不检尺就起运的,将采伐者列入禁采名单, 三年内暂停受理该采伐主体的所有林木采伐申请。
县林业局要加强林政、林业公安和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等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偷盗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制度。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收购、加工、经营非法木材。对违反规定运输、经营、加工非法木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我县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四、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
各乡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绿色常山”、“生态常山”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各乡镇的行政一把手为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超限额采伐森林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乡镇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把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林区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依法凭证采伐林木,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确保我县2012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在省下达指标内。对因管理不力,发生滥伐案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常山县2012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表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主题词:林业 森林采伐 指标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