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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4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经过大力整治,我县消防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但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各类火灾隐患仍然突出,特别是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和危化企业的火灾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解决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种纠纷和矛盾,推进平安常山建设,确保我县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11]12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方伤害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险种。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能够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法律纠纷,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利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提升政府综合管理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原则、范围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
全县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范围为:
(一)重要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歌厅、舞厅、网吧、宾馆饭店、医院等。
(二)易燃易爆场所,包括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
三、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政府建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牵头,公安,消防、安监、商务、卫生、文广、旅游部门和保险公司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措施,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