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3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 2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土资发[2012] 22号)等政策规章规定, 现将我县2012年征地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级区片:耕地4.8万元/亩、坡园地3万元/亩、林地1.8万元/亩;
二级区片:耕地4.2万元/亩、坡园地2.7万元/亩、林地1.7万元/亩;
三级区片:耕地3.6万元/亩、坡园地2.4万元/亩、林地1.6万元/亩;
四级区片:耕地3万元/亩、坡园地2.1万元/亩、林地1.5万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不含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的补偿。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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