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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7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7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开展全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镇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各有关部门制订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负责;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加快建立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山洪、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县国土资源、气象、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分工负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群众通报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办、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广电总台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完善群测群防。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补贴,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增强群众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负责;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民政局、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气象局分别负责)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负责;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民政局等部门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