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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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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7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828 

  

  

常山县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管理责任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央、省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以及《常山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县的农业财政资金; 

(二)省、市级财政安排我县的农业财政资金; 

(三)县本级预算安排的各项农业财政资金以及本级政府募集的各项农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范围:除农林水等事业费中安排用于农口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机构的基本支出外,所有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均纳入本办法管理,包括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国土、气象等农口各项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权责明确、注重效益、整合使用、程序规范、绩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农口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项目库。向上级申报农业项目,应尽可能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六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根据政策变化和我县实际情况对项目库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申报 

第七条  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发展、农业产业的方针、政策及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符合公共财政原则;侧重于我县的农业主导产业,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持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内容和地点必须符合总体规划;项目主体有建设的愿望和较高的积极性,自筹资金能确保落实;坚持“轻重缓急,讲求效益”原则,择优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申报信息在部门网站、县政府网站、新闻媒介、乡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根据上级的项目立项指南,编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概算(总投入、申请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建设单位自筹)、省以上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环节和使用范围、项目预期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环境及相关影像资料等内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时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掌握项目主体的实际情况,了解项目主体的资金实力,根据项目主体的自身条件向上申报项目。联合申报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事先与其他有关部门衔接,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协商后确定。项目申报牵头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政策性、真实性、程序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建立专家评审机制,要建立项目专家库,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对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科学、合理的界定,由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定,择优选择项目。对数额较大或影响面较广的项目评审结果应公示。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将项目执行情况报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项目监理制度,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透明。 

第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使用方向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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