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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7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人口和村庄集聚,加快发展村域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衢委办[2010]72号)精神,结合常山实际,现就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按照“宜垦则垦、宜整则整、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要求,对农村“田、水、路、林、村、房”实施全面整治。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将农村存量的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废弃工矿用地等)复垦为耕地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可按照复垦面积置换建设用地,置换后耕地总面积应有所增加。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有利于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拓宽用地指标渠道。
二、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主要包括立项、实施和验收三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
确定项目区。各乡镇政府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和中心村(镇)规划,按照项目立项条件,开展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确定项目区实施范围和规模,并经项目区所涉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编制项目区整治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区确定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区整治规划设计方案,方案需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坚持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对项目区内的农用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组织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与听证。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对论证后的方案进行公示公告。该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到搬迁的农户,由所在村与被搬迁农户签署同意搬迁意见。
项目的申报审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通过规划设计方案论证与听证的,由县政府组织申报,经衢州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实施阶段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进入实施阶段,由乡镇组织实施,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确保项目质量。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原因,无法按原规划实施要求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所在乡镇提出项目变更或撤销申请,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验收阶段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先由项目所在乡镇进行初验,再上报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衢州市政府组织复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项目验收合格后,需及时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和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项目政策标准和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