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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8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县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砂石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水系发达,地处钱塘江上游,砂石资源较为丰富。近年来,我县相继开展河道采制砂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保障河道生态安全和市场供应作出了较大贡献。但随着砂石需求量增加,砂石价格飙升,违法开采、加工、经营砂石等问题更加突出,非法采砂逐步从河道内转向河道外,严重影响了行洪安全,破坏了耕地和生态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规范涉砂各类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二、正确把握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利用、规范管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常山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2】203号),将县域内的砂石资源纳入县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监管、统一分配”的“四统一”管理模式,优化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空间布局,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建立收益分配制度,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砂石资源有序开发、规范经营、持续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总体目标。按照“绿色崛起,再造常山”的战略目标,2013年7月底全面取缔非法采砂、制砂、洗砂行为,全面规范我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到2015年底禁止河道采砂,形成砂石资源有序开发、规范经营、持续利用的良好格局。
三、建立健全砂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一)科学编制采砂规划。在深入开展全县砂石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县内基本需求、区域环境承载力、资源保护等制约因素,科学论证,编制《常山县一港四溪河道采砂规划(2013—2015)》,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合理设置采砂、制砂、洗砂、售砂场点,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整合砂石资源管理职能。成立常山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常山县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砂办),按照“四统一”管理模式要求,进一步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能,做好砂石资源(含机制砂、矿制砂)的规划、审批、监管等工作。县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将涉砂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职权全权委托县采砂办统一行使。
(三)建立砂石资源审议审批制度。砂石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由县采砂办依据采砂规划制定出让方案,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议。项目出让方案报经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采砂办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成功的项目,由县采砂办核发批准文件,并负责全程监督管理。
(四)建立涉砂案件查办综合执法制度。由县水利、国土、交通运输、环保等涉砂案件查办行政主管部门各指定一名执法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职能部门相关涉砂案件。公安部门在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设置警务室,派驻一名民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法保障工作,配合处置暂扣作业工具。县采砂办负责组织日常执法巡查,发现涉砂违法行为后即由相关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取证,完成所有的法律文书制作。应立案查处的,法律文书由县采砂办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发生行政诉讼的,由县采砂办负责应诉,相关部门配合应诉。
(五)完善砂石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砂石资源开发的收益分配,既要保障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又要有利于长效管理。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规定,收缴各项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出让砂滩测算销售额的2%一次性收取,采砂管理费按出让砂滩测算销售额的8%在出让后一次性收取。河道砂石资源按照《常山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新公开出让的,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取两条线管理,除上缴省级部分外,其余70%出让金补偿给采砂点所在地的村委会,用于政策处理、村水利基础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15%出让金补偿给采砂点乡(镇)、街道办事处;15%出让金由县采砂办统筹安排。涉砂经营场点的税收征缴由税务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