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8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龙头优势工业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县、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十二五”工业发展目标任务,加快主导产业培育,做大做强龙头优势企业,努力实现常山工业经济高起点、跨越式、可持续发展,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主导产业和龙头优势企业培育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12〕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县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含其在本县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全资公司、直接拥有51%及以上股权的控股公司),不含驻常的省、部属工业企业。
二、认定条件
1.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以上的;
3.在本县同行业中销售收入、税收贡献、创新能力等综合排名领先的,其中研发费用占企业年度销售收入1%以上的;
4.未来三年内有明确的发展方向,有细化的年度发展目标的;
5.有重大项目投入,年有效投入500万元以上的;
6.税收贡献较大,年亩产税收5万元以上的;
7.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近年来无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纪录。
三、优惠政策
列入培育计划的龙头优势工业企业应与县政府签订目标完成责任书,经考核完成年度各项目标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1.符合当年技术改造补助项目的,补助比例在原基础上上浮一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