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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11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
企业审批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常山县企业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3〕69号)的要求,实施新建企业保姆式服务,招商引资企业由引进单位实施保姆式的全程免费代办服务,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常山县企业审批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企业审批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企业审批全程代办制度,进一步规范代办服务行为,提高代办服务效率,有效破解“办事难”, 为企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代办”,是指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明确专职代办人员,无偿协助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代办服务对象:县域范围内新设立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由引进单位提供代办服务。
第四条 代办内容:
(一)企业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企业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公共服务事项。
(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延伸和扩大代办服务:
①投资主体确立阶段的企业名称预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②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③权证办理阶段的土地登记、房屋初始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四)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业主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代办员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以上代办事项可根据企业要求进行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全县企业审批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调研和分析解决代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代办员队伍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及时帮助代办员协调解决审批代办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明确专职代办人员组成代办服务小组,做好企业审批的代办工作。
第七条 代办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业主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企业实际情况,协助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协助业主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须填报的表单,指导填写申报表,与企业经办人共同整理审批申报材料,并按企业审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部门窗口办理;
(三)指导、帮助业主办理各审批阶段的相关前置手续;
(四)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掌握代办企业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向业主反馈办理情况,协助做好与审批服务窗口及相关单位间的沟通工作;
(五)对涉及县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由代办员联系相关行政审批职能窗口,在窗口的帮助下完成报批工作;
(六)做好审批代办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保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企业委托代办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负责人和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