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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10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13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村发〔2012〕263),结合《衢州市规划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村镇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衢规〔2013〕30号),今年我县根据要求将继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做好全县2013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3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600户。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主原则。农民群众是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把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在村庄规划引导下,坚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
2.人口集聚、节约土地原则。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中心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继续在乡镇(街道)、中心村建立住房改造安置示范点,着重引导和鼓励全县范围内的下山脱贫户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在乡镇(街道)小区、中心村安家落户,加快人口集聚。
3.查漏补缺,合理分配原则。一是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以村为单位组织一次全面的排查,摸清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列入救助,同时需避免产生纠纷、信访等事件。二是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正在实施的农房改造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等工作相结合,明确救助对象。
4.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统计、核实、确定救助对象,确保2013年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救助名单上报前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在乡镇(街道)和村两级公示无异议;上报救助名单经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政府部门网站、《今日常山》等媒体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监察、民政等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无房户或危房户。危房户指依据住建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二是经济困难户。优先完成五保、低保等经济最困难家庭以及泥房危房等居住条件最差家庭的住房改造工作,基本解决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2倍以下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三是不能对往年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进行重复救助。四是不得对违章建房户进行救助。
2.救助方式:要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改造方式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鼓励以修缮加固为主,修缮房屋必须为泥木结构或一层楼房,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每户40至60平方米。面积标准、质量标准、工程管理按(建村发〔2012〕263号)文件要求执行。
3.救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7500元,按当年安排乡镇名额总数包干给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救助不同方式、危房级别以及救助户经济困难程度、残疾对象等在包干总额内合理确定到户补助标准。
四、工作进度安排
3—4月:各乡镇(街道)开展以村为单位的排查、登记,初步确定2013年救助对象。
4月底前:完成2012年住房救助对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及照片上传、资料上报等扫尾工作;对2013年拟确定好的救助对象及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在乡镇(街道)和村两级公示。
5月份:各乡镇(街道)上报2013年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名单;经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审核、核准后,各乡镇(街道)及时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改造前照片输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6月份:向省、市上报复审汇总材料。
7月-10月中旬:各乡镇(街道)办理拆建、新建、改建的各项审批手续,对救助工作实施现场监管及各项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同时及时更新《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救助对象的信息资料、上传改造中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