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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3〕3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钙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县、绿色发展”战略,加快再造常山,推进绿色崛起,提高钙产业集中度,淘汰落后产能,强化创新驱动,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促进钙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准入标准
1.新建轻质碳酸钙项目单线产能不低于5万吨/年且总体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新建氢氧化钙项目必须采用干法消化工艺,单线产能不低于10万吨/年;新建石灰项目单线产能不低于20万吨/年。新建石灰窑采用双膛窑、套筒窑等大型化、自动化生产装置。
2.新建钙产业项目集中布局辉埠相对集聚区,亩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年,且有节能减排总量替代方案。
二、鼓励有效投入
3.对首家首条建成单线产能10万吨/年以上的轻质碳酸钙项目,按设备投资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首家首条建成单线产能10万吨/年以上的氢氧化钙项目,按设备投资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
4.对县内首次采用连续高效固液分离设备、低能耗、自动化程度高的烘干设备以及全流程信息化集散控制系统,经鉴定确认,按设备、软件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5.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钙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按其设备、非关联方技术转让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技改或新建以碳酸钙为基料生产填充母粒、以钙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下游延伸产品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单家企业上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淘汰落后产能
6.淘汰落后产能。淘汰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的普通级碳酸钙生产线。淘汰人工加料、人工出灰以及无脱硫除尘设施等工艺落后和标准煤耗大于135公斤/吨、利用系数小于0.5的石灰窑。对2013年底、2014年底前主动淘汰石灰窑的企业,县政府分别予以10万元/孔、5万元/孔的一次性补助。
7.清理不规范石灰企业。按照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企业整治具体方案执行。
8.对超标排放的钙企业加倍足额征收超标排污费,限期半年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予以关停。
四、推进技术创新
9.积极创建国家级钙产品生产基地、高活性石灰生产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基地(产业集群示范基地)及区域品牌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0.对组建钙产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及检测平台,按研发、检测设备投资额给予15%的一次性补助,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含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技术创新类并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专利、产学研合作示范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企业信息化、精细化建设试点单位、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经信委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计划,并通过鉴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且1年内新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国家“出口名牌”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为主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扶持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