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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投资现代农业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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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327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投资现代农业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积极鼓励各类主体投资我县现代农业园区,切实提高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投资现代农业园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凡进入我县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区内投资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指各类型玻璃温室,钢架大棚等设施栽培、饲养和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以销售本地农产品为主的流通企业。 

二、扶持条件 

(一)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投资总额必须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下同)、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且亩均设施投入在1.5万元以上。 

(二)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投资总额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投资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建立特色农产品基地和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1.土地流转扶持政策。 对一次性相对集中连片流转耕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投资主体,项目建成并达到投资强度,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一次性相对集中连片流转耕地200亩以上500亩以下、流转年限10年以上的投资主体,项目建成并达到投资强度后,县财政分年度给予前两年每年每亩200元的补助;一次性相对集中连片流转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流转年限10年以上的投资主体,项目建成并达到投资强度后,县财政分年度给予前三年每年每亩200元的补助;一次性相对集中连片流转耕地10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投资主体,项目建成并达到投资强度后,县财政分年度给予前三年每年每亩300元,第四至第五年每年每亩150元的补助。对于流转旱地、山坡地(包括林地)发展现代农业设施农业的投资主体,流转面积达到前述四类面积标准,项目建成并达到投资强度后,县财政分别按前述四类标准的年度给予实际土地流转价格50%的补助,但最高补助不超过耕地流转补助标准的50%。同一农业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流转)补助政策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土地流转工作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落实,对组织实施土地流转的乡镇,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每亩2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指粮田);流转山地的,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每亩1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2.设施农业设备和农业机械扶持政策。投资主体建设农业钢架大棚、玻璃温室等设施和购买农业机械,享受省定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投资主体当年新建连栋钢架大棚连片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投资额度和强度达到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县财政给予1000/亩补助,最多补助20万元。已享受各级农业项目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 

各项目实施主体要确保设施农业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的正常运行,未经县现代农业园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对违反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且五年内不得享受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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