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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0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管理范围及荣誉津贴标准和明确有关劳动模范医疗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和明确有关劳动模范医疗费补助标准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8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并明确有关劳动模范医疗费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五)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县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六)1956—1964年获得县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县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80元。
三、有关劳动模范医疗费补助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和明确有关劳动模范医疗费补助标准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81号)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