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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金办〔2014〕35号
关于印发《金川街道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
《金川街道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的实施方案》已经金川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金川街道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的实施方案;
2.金川街道“一户多宅”分类处理领导小组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1:
金川街道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
处理的实施方案
为坚决遏制农村“一户多宅”行为和空心村现象,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意见,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规划、建新拆旧、节约土地”为指导思想,以“无违建村创建”活动为契机,以“一户多宅”专项分类处理为重点,健全机制、创新方法、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把开展“一户多宅”专项分类处理活动与全县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整治、农村闲置土地盘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全面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的规范有序管理。
二、目标任务
按照“堵住当前、清理过去、着眼长远”的推进原则,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村庄梳理改造和空心村治理,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不公等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农村生活环境,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同时建立切实有效的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一户一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即:1-3人建筑占地面积95平方米以内;4-5人建筑占地面积115平方米以内;6人以上建筑占地面积140平方米以内。
2、坚持“属地负责”。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属地清理原则,金川街道作为分类处理责任主体,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一户多宅专项分类处理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一户多宅”由各行政村负责本村辖区内调查认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汇总上报,做到情况明、底子清。
3、坚持“依法依规”。农村一户多宅专项分类处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为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各村对摸底资料要仔细分析和认真研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清理,对政策原因难以认定、影响面较大、复杂疑难的,由召集相关人员研究认定。结果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分类处理范围、对象公开;限定处理的时间公开;处理的进度和结果公开;在处理工作中一视同仁,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四、“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对合法的“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初始土地申报登记时,农户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另行继承父母等合法拥有的房屋造成的;
3、已合法取得处一处农村住宅,因购买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的。
(二)建新不拆旧的“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农户易地新建住宅后,原宅未按规定拆除的;2、农户拆除旧宅,原址新建住宅但旧宅未按规定拆除到位的;3、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的农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原宅拆除协议但未履约的。
上述三种情形,应处置旧宅。旧宅可拆除的,也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购或经村“两委”同意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成员。收购的房屋应优先用于周转、安置本村无房户。
(三)违法取得的“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置办法。
1、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新建住宅的;
2、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建设用地以外不涉及耕地新建住宅的;
3、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新建住宅的。
上述三种情形:
1、未经批准又占用除耕地之外其他土地新建的住宅,符合建房分户条件的允许先分户后办理过户手续;经处罚后,限额内的用地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