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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3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工会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由市级统筹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的要求,努力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化解职工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有效减轻职工因患病给家庭经济和生活造成的实际困难,根据衢州市总工会统一部署,结合常山实际,制定我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常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补充措施,在常山县总工会领导下,由常山县职工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三条 凡已参加常山县职工医保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集体参保。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单位的职工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须全体参加。
第四条 参保时,单位工会须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付款票据复印件、参保职工名册(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等,要求用EXCEL格式制作)纸质和电子版各壹份。
第三章 保障期限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个保障期满后可连续参保。
第六条 保障期内如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的,本办法所规定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待遇也随之进行调整。
第四章 互助保障金筹集和缴费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由单位或个人缴纳、政府和工会的补助、社会各界捐赠或赞助、利息及其它收入等四方面组成。依法成立的衢州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设立独立的帐户统一管理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所有业务实行统一核算。县总工会主要负责组织动员基层工会组织加入到市职工互助保障会,且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八条 参保单位工会统一按每人每年50元(一年一定)收取,集中上缴。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保障费可由单位或个人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下个保障年度的缴费期。
第五章 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