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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5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
二、征地区片划分。全县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各区片划分见附件1。
三、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附件4)。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调整完善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展资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首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可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实施结合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际征收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结合具体征地区片情况核定:(1)征收耕地的:区片一2万元/亩,区片二1.8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亩;(2)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区片一0.7万元/亩,区片二0.6万元/亩,区片三0.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