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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2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4〕8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共建生态家园相结合,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推行“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用地保障,管控违法用地,力争通过3-5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县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举措
(一)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和区域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定农村居民点,认真制订农民建房分区控制管理办法,科学设定农民建房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其中常山县县城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布点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中心会同各街道、国土局等负责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民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农民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农民建房要纳入城镇建设,结合城中村改造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等工作,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原则上实行公寓式安置。农民建房限制建设区是指根据村庄布点规划,对规划确定的迁并自然村停止新建、扩建住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进行农民原址拆建和改建住房,但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农民建房允许建设区是指在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村庄居住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规划实施,进行农民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农民建房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的农民建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房改造等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
农民建房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的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县规划中心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等负责(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或村庄委托各乡镇政府会同国土资源局、县规划中心等负责,其他区域委托乡镇政府组织规划员、国土员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讨论确定。
(二)认真编制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责任主体,组织开展以行政村为单元的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要与村庄规划相衔接,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符合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分期分批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于每年3月和9月底前汇总上报至县国土部门。
(三)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