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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1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做好并轨前后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并轨运行起始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保障形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与住房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形式。
三、保障对象分档及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经济条件分为三档:
一档家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且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二档家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
三档家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常山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
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
(一)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分为二档:
一档家庭租金标准按原廉租住房1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收取;
二档家庭租金标准参照县直管公房2.4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收取。
(二)租金补贴标准。租金补贴标准分为三档:
一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按6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予以发放;
二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按5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予以发放;
三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按4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予以发放。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参照三档家庭保障标准发放。
五、适用对象和操作程序
(一)实物配租
适用对象:一档、二档申请家庭和三档申请家庭中的特殊人群。
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的保障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