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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1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加强属地网格化管理,努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逐步建立起政府负总责、职能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防联控、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下放权力、严格考核、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全部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划分,初步构建以乡镇(街道)为大网格单元、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单元、一定数量行政村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小网格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至2016年,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各项长效制度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广大群众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部门联治、基层防治的良好局面有效形成。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1.完善工作机构。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乡镇(街道)辖内农技、兽医、林技、水利、公安、综合执法(城管)、市场监管等站(所、员)以及中心学校、卫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食安办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经济发展办公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负责人和负责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乡镇(街道)食安办专(兼)职副主任享受中层正职经济待遇。
2.抓好人员配备。各建制镇、街道,辖区有重点景区及农家乐集中的乡配备1名食安办专职人员;其它乡,配备1名食安办兼职人员。所需人员由乡镇(街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予以内部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