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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3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常委办〔2014〕36号)要求,现就全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按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改革、便捷高效、宽进严管、有效联动为原则,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激活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宽进、高效、严管”改革模式,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实现“宽进”
1.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登记时,免交验资报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27类企业暂时不实行认缴制。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要求。对无法提供有关场地产权证明的,允许市场主体以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场举办者等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4.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用途的要求。市场主体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设计用途和使用功能。将住宅改变用途的,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允许办理注册登记。
5.允许“一址多照”。对从事股权投资、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对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允许通过电子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日常办公托管,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6.允许“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住所以外另设经营场所,若住所与经营场所均在常山县范围内的,除可以按照原有规定登记为分支机构以外,也可以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7.允许“筹建登记”。为方便市场主体先获得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以及开展筹备活动,试行“先照后证”,允许所有类型企业先办理筹建执照后办许可证,实现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
8.放宽经营范围登记要求。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允许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中类或小类项目作为经营范围,在营业执照上不再区分许可经营项目或一般经营项目。市场主体从事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不再标注许可证有效期限。
9.放宽名称登记要求。允许使用符合新兴行业名称规范用语的字样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个转企”的,如原字号是无关联企业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号,在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允许直接沿用原字号。
(二)健全便民服务体系,实现“高效”
10.创新审批方式,推行“多证(照)联办”。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的要求,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常山县企业设立登记“多证(照)联办”实施办法》,明确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的工作流程和材料规范,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多证(照)联办”,切实提升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