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根据《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常政发[2010]61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常山县2014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61号)和《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0]3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待遇起始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