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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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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衢政发[2014]52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待遇报销标准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病人合理分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设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乡镇、街道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站,指定1-2名专职人员负责,人员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调剂。村(社区)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组,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居民医保的日常工作。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建立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收支平衡、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做好财政保障。

县委宣传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收缴、业务经办、基金支付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查处。

县卫生局负责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和对各医疗机构的监管。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辖区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参保缴费和和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确认。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确认。

县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县社保局(县城乡居民医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和具体业务办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组织发动;负责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保费收缴、登记造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输入、公布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未实现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调查核实、结算申报、管理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保病人就诊身份确认,及时向县社保局上传参保病人治疗信息和费用信息,为参保病人免费提供费用清单,并做好相关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章  参保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参保对象和范围:常山县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一)具有常山县户籍(含持有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二)非常山县户籍在本县区域内就读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

(三)与常山县户籍城乡居民有法定婚姻关系,且在本县长期居住的非常山县户籍人员。

第六条  退役军人、大中专生毕(结)业生、归正人员、婚嫁迁入人员、境外迁入人员可在当年落户3个月内办理中途参保缴费手续,并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凭户口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非常山户籍来常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新生入学时可采取以参保时的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一次性缴费办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入学之日起至毕业离校期间享受医保待遇;非常山户籍在本县区域内就读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的3个月内可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超过规定期限中途参保的,个人缴费按当年筹资标准全额缴纳,并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第四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四章 参保缴费和管理

第七条 资金筹集办法及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筹集,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

(二)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标准按每人每年660元缴纳,其中:个人筹集标准按每人每年230元缴纳,财政补助按不低于每人每年430元。

(三)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一、二级)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

获得县及县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根据常政办[2004]97号文件精神,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解决。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年度预缴,当年预缴次年度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15日,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目标任务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必须达到96%以上。

(二)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办理

(一)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期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申请人员中有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申报时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审核、采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法定监护人(家庭主要联系人)、医保费金额等基本情况。各村(社区)落实专人负责“常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报工作,应详细真实填写参保人员信息及医保费金额,并与“常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上医保费金额核对相符,并在纸质参保情况表上签名盖章后,及时将人员信息汇总至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对各村人员信息和医保费金额进行认真审核,在确保人员信息和医保费金额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人员信息录入“多险合一”系统。对人员信息数据填写不齐全、财政专户金额与实际上传名单不符的,必须填写齐全和核对相符后才能列入参保对象。

(三)居民医保费征缴后,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向各参保户(人)出具财政专用票据(“常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县社保局向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票据(“常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由县财政统一印制发放,各乡镇、街道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上传至县社保局信息系统中人员缴费合计金额与“常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存根联合计金额和县财政专户缴款单金额核对相符后进行结报。

(五) 医疗保险费缴纳方式。2015年医保费由参保居民现金缴纳,2016年起过渡到由银行代扣代缴和现金缴纳相结合的方式,从2015年起每年8月底前城乡居民向所在乡镇、村申报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变化情况,不申报的视同下一年度参保,9月至10月由县社保局通过银行向居民签约账户进行扣缴医保费,扣缴不成功的,11月至12月由乡镇、村组织向居民收缴现金。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层初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要求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

第十一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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