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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物价局
常财综〔2014〕279号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物价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
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部门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
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积极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清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时按规定做好本通知的贯彻执行工作。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我县企业负担,为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改革红利。
二、工作要求
1.抓好文件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政府或本部门单位政务发布平台,积极向涉费主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提高文件知晓率和执行率,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对涉及专业用语的要做好释疑解答工作,提升政府服务形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2.未雨绸缪地做好检验检测类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准备工作。要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积极向上沟通、提前谋划检验检测类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方案,特别重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以及转企改制工作,为在2020年前顺利实施检验检测类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3.做好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算工作。对本通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梳理和清算,对2014年10月份以前欠缴的收费要不折不扣地清欠完毕并按规定上缴或缴入各级国库。对2014年10月份已收取的相关收费要及时与县财政联系,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4.按规定办理收费注销以及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后,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5.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确保部门单位正常运转。一是要继续做好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二是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严格落实各项厉行节约政策措施,努力消化因收费免征或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带来的减收因素,确保正常履行管理职能的经费支出。因收费免征而严重影响相关单位正常履行管理职能的,县财政按规定程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物价局
加急 ZJSP12-2014-0039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财综〔2014〕56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
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