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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商务局
常财企〔2014〕261号
常山县财政局常山县商务局
关于印发《常山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有关企业:
为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推动“电商换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县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常政发〔2013〕8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我们制定《常山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商务局
2014年9月22日
常山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常政发〔2013〕8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3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县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包括省财政切块下达统筹用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发展、交易平台建设、企业做大做强、人才培育等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奖励和补助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商务局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专项的扶持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及拨付管理,参与审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县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七条 凡申报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税务部门登记依法纳税、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当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4.符合当年度产业扶持政策和常政发〔2013〕81号规定申报条件的。
5.按要求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常政发〔2013〕8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329号)。
第五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 项目补助(奖励)每年安排一次,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在次年1月底前向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企业在申报时,必须提供书面材料。材料除原件一份审核后返还企业外,其他打印或复印文件均应以A4纸格式提交,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内容
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材料:书面申报报告、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附件1),《常山县电子商务产业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常山县电子商务产业财政补助(奖励)资金企业概况表》(附件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下相应申报内容的有关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电商园”资金补助
1.电商园房产证及相关部门综合验收材料;
2.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实际投资有效证明材料:支出汇总表、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等;
4.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材料;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鼓励盘活社会闲置资产创办电商园”资金补助
1.运营企业租赁协议;
2.电商园或运营企业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
3.电商园房产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电商园面积的材料;
4.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材料;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鼓励电商园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资金奖励
1.销售收入确认表(附件4);
2.运营企业、入驻企业提供当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及复印件;
3.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材料;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电商园运营主体、入园电商及配套企业地方税收实得部分”资金奖励
1.电商园企业起始时间认定表(附件5);
2.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