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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科学技术局
常财行〔2014〕240号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常山县县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35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县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经研究制定了《常山县县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科学技术局
2014年8月31日
附件
常山县县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县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3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等科研主体在我县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县级项目支持经费。
单个项目研发经费不得低于100万元,农业项目视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县级支持经费不低于10万元。
第三条 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县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研转化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
第五条 对同一项目同时取得国家、省、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除明确要求县级财政配套外,一律实行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对已取得县级财政补助的项目,如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明确要求将上级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的,在拨付上级专项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县级已补助资金退回。
第二章 项目审定程序
第六条 公开申报。每年申报工作在4月30日前完成。县级科研转化项目申报办法将在我县相关媒体上公开,由各企事业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县科技局。申报材料必须包括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及相关专利和成果等附件。具体见项目申报文件要求。
第七条 初审。采取书面评审方式,由县科技局对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列入复审范围。初审阶段在每年5月15日前结束。
第八条 复审。采取竞争方现场陈述,再由相关专家现场评审和打分。由专家组查阅申报材料,通过课题组陈述、专家问询等方式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分。县科技局、财政局根据进入复审阶段的各项目评审综合排名情况,拟定年度县级科研转化项目名单。复审阶段在每年5月31日前结束。
第九条 公示。对评审结果中拟定的年度县级科研转化项目名单在我县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列入县级科研转化项目的经费补助范围。
第十条 下达计划并签署项目任务书。根据正式列入经费补助范围的县级科研转化项目名单,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计划。计划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与县科技局签署项目任务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签订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在各项目实施结束后,县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对各项目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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