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气象局: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保护已建气象设施的探测环境
在2013年10月31日前,气象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完成《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制定(修订)工作,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要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
二、合理规划拟迁新建气象站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