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气象协理员队伍建设是各级政府加强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浙江省气象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9号)精神,省局制定了《浙江省气象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浙江省气象协理员申请表
2、浙江省气象信息员申请表
3、浙江省气象协理员汇总表
二○○八年十月十日
浙江省气象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规范气象协理员的管理,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根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气象协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协理员的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指定的其它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相应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气象协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街道)政府工作人员,热心气象防灾减灾公益事业,具备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
(二)通过培训具备基本的气象防灾减灾常识;
(三)一般要求年龄在5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身体素质良好。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气象协理员和所辖村(社区)气象信息员的审查任用,并将任用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审核任用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府工作人员向乡镇(街道)政府申报《浙江省气象协理员申请表》;
(二)各乡镇(街道)政府对申报的气象协理员进行审核任用(变更);
(三)乡镇(街道)政府应及时将通过审核任用(变更)的气象协理员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