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5〕36号
常山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66号令)和《衢州市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衢安监〔2014〕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常山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的人口分布、城区特点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布点规划数量控制在230家以内。
1.县城市建成区零售点数量控制在20家以内。
2.乡镇集镇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家,经济强镇不超过10家。
3.农村零售点数量根据区域大小、人口数量、烟花爆竹燃放习惯等实际情况确定,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1家。
三、零售经营点设点条件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门槛,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存在。
2.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相关负责人要参加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
6.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