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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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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0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14

 

常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规范与实施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以及《常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启动、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信息发布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财政、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监察、机构编制、物价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购买主体、行业主管部门、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加强配合,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制定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省、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及“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我县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 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和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重大政策草拟及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与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及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六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过渡期内应当实施服务购买,从2017年起一律实行服务购买。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购买主体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列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要科学做好服务事项具体需求、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监督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办法等具体事项的制定工作。也可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机构、专家等专业力量制定,重大服务事项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  服务事项的具体需求应根据某项服务的服务性质和内容制定,具体应包括服务的范围、内容、数量、绩效目标、期限等方面。服务事项具体需求要随提供服务事项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的调整而调整。

第九条  定价标准的制定应按照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进行,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事项的具体需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成本性因素和承接主体合理利润确定。对部分定价困难的服务事项可以由行业组织、专业评估咨询机构以及组织专家参与制定。对具有行业专业特殊的非竞争性或竞争不充分项目,购买主体应征询物价部门的意见或建议,也可委托物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成本规制。

对于补贴政策比较明确的项目,沿用原有定价办法;对于有市场参考价格的项目,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定价;对于以人力成本为主的项目,本着综合考虑承接主体合理利润的原则,参考社会平均人力成本定价;由原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项目,可参考事业单位经费核算标准定价。

依据上述办法所定价格计算的购买服务经费原则上不得高于未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前该服务事项所需的经费。定价标准要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根据服务事项具体需求以及质量要求,科学制定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应遵循购买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原则,重点围绕服务产出、实施效果、满意度测评、服务资金投入与使用、成本控制以及服务管理等领域,为监督服务实施和评价服务成果奠定基础。绩效评价标准要按照服务事项具体需求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一条  按照具体服务事项制定个性化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涵盖日常监督检查、阶段性监督检查以及事后验收的整个监督检查过程,以确保服务事项按服务需求高质量完成。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以绩效评价标准为核心围绕具体服务事项专业评价办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办法,县财政绩效管理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在制定服务事项具体需求、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监督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办法等具体事项时,要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分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内控制度,以确保公平与公正。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根据服务事项具体需求、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等合理编制服务事项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通用类服务事项可以编制统一的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其他服务事项应做到一个服务事项对应一个特定的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文本中应包括服务事项具体需求、合同金额、资金支付方式、跟踪监督、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除通用类服务事项可以适用同一合同文本外,其他服务事项要按照一个服务事项对应一个合同文本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编制服务事项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以及合同文本,也可积极借助有关行业组织或机构等专业力量参与编制。

第十七条  对列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购买主体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个性化政府购买服务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具体管理办法)。除对管理要求通用的服务事项可以制定一个通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外,其他服务事项要按照一个服务事项对应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但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可以不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应将如何制定服务事项具体需求、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监督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办法等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合同文本、具体管理办法要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方能公布施行;未经审核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以及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合同文本及具体管理办法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购买资金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购买主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以及提升服务质量等情况,认真梳理本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含归口部门管理的县级专项)明细内容,在确定申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前,对拟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事项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审核同意,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

第二十条  对年度经研究同意需启动实施的服务购买事项,应按照本细则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前期管理工作,为启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奠定基础。申报购买服务预算时将购买服务项目申报书、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合同文本、具体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等资料随同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书要包括拟实施政府购买的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实施政府购买的背景及必要性、对承接主体的具体要求、服务拟达到的预期效果以及购买所需预算资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购买主体应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受益对象、具体采购方式、服务标准、服务金额等。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在具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时,重点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等,对承接主体的性质、行业等进行具体描述;根据各资金来源,填列用于购买服务的预计支出数额。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同时,应一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便于测算预算资金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指购买服务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预期效果,指购买服务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成本控制,指购买服务达到上述预期产出和效果所需要的合理成本。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要将服务事项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合同文本以及具体管理办法作为各自编制和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单位其他部门预算同步批复给购买主体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必须严格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无预算或超预算未经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办理采购;财政部门不得审批以及支付没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但对于当年没有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而根据实际情况需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服务项目或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含县级专项)中列支,不另行安排采购资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深入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通过财政预算提高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增加专项经费安排规模解决。

第二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购买主体依据购买合同或协议,对合同履约达到资金支付条件时,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服务资金。资金拨付根据合同约定或服务项目实施进度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采购供应商目录。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并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据此将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目录。已纳入供应商目录的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不必进行承接主体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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