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政办发〔2015〕10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开展工业企业
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加快转型发展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单位资源产出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以及《关于印发衢州市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衢政办发〔2013〕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全面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建立“高进低退”机制,优化社会资源要素配置,扶优扶强,淘汰落后,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供电、水务、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热电厂(集中供热点)、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公益类企业除外;在建设期内或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延长建设期的企业除外。
三、评价内容及核算方法
(一)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亩均税收、电耗税收、单位能耗产值(规模以下企业按销售收入)、税收规模四项指标。四项指标所涉及的相关名称解释如下:
1.税收(含部分费)。包括:企业当前入库的国地税收入、教育费附加(含地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及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残保金、工会经费。国、地税税收合计数,具体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和稽查查补税款、国税审核通过的免抵税款;但不包括企业不是持续经营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代扣(代收)代缴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能耗。包括:电、水、汽、油、煤、焦炭、天然气、生物质类等,其中用电是指企业用电户号反映的实际用电总量。
3.用地。包括:企业实际占用的总土地面积,由国土部门、税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共同确认企业实际占用总面积。“一企多地”的,应按合并土地计算该企业的亩税效益综合得分;“一地多企”的,各承租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出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合并计算亩均效益,以出租企业一家单位参与排序。企业新增的建设用地亩数,在约定投产年度的第二年列入计算口径;企业新购买的土地,在投产年度的第二年列入计算口径。县内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需一致,县外企业以本地作为结算地的,可以计入相关地块的亩均效益。
(二)核算方法
1.基准值和权重设置
①亩均税收基准值为10万元/亩,权重分50分,最高分100分;
②电耗税收基准值为1万元/万千瓦时,权重分25分,最高分40分;
③单位能耗产值(规模以下企业按销售收入)基准值为5万元/吨标煤(规模以下企业能耗按电耗折算),权重分10分,最高分15分;
④税收规模附加分为10分,分档计分,最高分10分。
2.数据核算
税收(Ⅰ)=当年入库国地税收入+教育费附加(含地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社会保险费+残保金+工会经费
企业亩均税收(Ⅱ)=Ⅰ/企业总用地面积
企业电耗税收(Ⅲ)=Ⅰ/企业总用电量
企业单位能耗产值(销售收入)(Ⅳ)=企业产值(销售收入)/企业能耗
税收规模附加分按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合计数每100万元加1分
综合得分核算公式=Ⅱ/亩均税收基准值*50+Ⅲ/电耗税收基准值*25+Ⅳ/单位能耗产值(销售收入)基准值*10+税收规模附加分
(三)数据提供
企业能耗、产值数据由统计部门审核提供;税收数据由税务部门分别审核提供,其中:国税收入由国税局审核提供,地税收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社会保险费、残保金、工会经费由地税局审核提供;用电数据由电力部门审核提供,各辖区补充;占地数据由国土部门牵头审核提供;销售收入由国税部门审核提供;综合排序由经信部门汇总核算。
(四)排序方式
排序分规上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榜和规下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榜。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每年开展一次,每年4月底对上年的排序结果进行公布,相关部门必须于2月底前把本部门的数据整理完整报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汇总核算,报县政府审定公布。
四、排序结果应用
(一)结果发布:排序结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并在《今日常山》、常山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发布。
(二)分类分档:根据各项指标的加权核算结果,建立企业排序档案,实行分档分级动态管理,将企业分为鼓励发展类(A类)、自我推进类(B类)、倒逼提升类(C类)、落后淘汰类(D类)。其中规模以上企业A、B、C类企业分别占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30%、60%、10%;规模以下企业不设A类,B、C类企业分别占规模以下企业总数的70%、30%,综合效益为零的企业列入D档。
(三)分类修正
1、首次晋升为规上且持续为规上的企业,二年内不予评为C类;
2、规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30%,规下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50%,且前一年度未出现负增长的,可提升一个类别;
3、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龙头企业,三年内不予评为C类;
4、列入县大企业、成长型企业培育计划内的企业,三年内不予评为C类;
5、占地20亩以上,仍为规下企业的,降低一个类别;
6、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不能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评为A类;
7、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评为A类;
8、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不得评为A类;
9、被国土部门认定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直接定为C类;
10、零产出、零申报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四)分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