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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2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石材加工企业搬迁入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石材加工企业搬迁入园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常山县石材加工企业搬迁入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实力工业、休闲城市、美丽乡村”战略,加快常山赏石小镇建设,推进石材加工企业“低小散”整治,促进我县石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环保要求及无证无照的石材加工企业,县政府依法开展整治,并利用县经济开发区的化工小区现有闲置土地和厂房,引导现有石材加工企业搬进入园发展,通过3-5年努力,力争全县“石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区内原则上主要布局石材精加工项目,一般石(板)材粗加工项目不得入园建设。
第四条 搬迁入园的石材加工项目,必须经青石镇(赏石小镇管委会)初审同意后,提交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决策,通过决策咨询的项目方可入园。
第五条 入园企业必须符合环境准入条件,项目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不符合环境准入相关条件的企业实行整改、停电或关停。
第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对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渣等进行循环、综合利用,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套建设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项目。暂时无条件实现循环综合利用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准入要求对废水、废渣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