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健全完善我县应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山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当县气象台发布暴雨、台风、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适用本规则。
二、防御规则
(一)停课安排
1. 学校要根据本意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机制,确保准确接收、高效转发预警信息,从保护学生安全的角度出发,事先制定具体应对方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落实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措施。
2.当日6:00(含)前我县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在6:00后维持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要全天停课。
3.当日6:00以后至上午第一节课上课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4.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取消室外课程,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当发布部分区域的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在该区域的学校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的学校可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要妥善处理学生迟到等相关事宜。
6.停课期间,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已到校的学生和寄宿制学生,学校要做好相应安排,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误工处理
1.当我县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要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职工的沟通对接;除政府机关等公共机关、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2.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在工作时间之前发布的,用人单位要及时通知职工,按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职工应当上班而不能及时到岗的,要及时与所在单位联系。
3.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在工作时间发布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停止高空、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天气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4.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危化企业不能继续进行不适合在此天气条件下的生产工序,立即停止非必要生产活动。危化企业名单由县安监局确定,不能继续的生产工序由企业根据不同天气条件确定,报县安监局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5.当发布部分区域极端天气预警时,在该区域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要妥善处理职工、误工等相关事宜。
6.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承担极端天气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本着职工人身安全考虑,根据本防御规则制定具体应对计划,事先明确极端天气下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组织开展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应急演练,主动获取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非关键岗位职工因极端天气造成迟到或误工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迟到或缺勤为由扣减工资福利或给予其他处分。
(三)户外防御指引
1.当我县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霾红色预警信号除外)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