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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0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村发〔2012〕263)及《关于做好2016年村镇规划重点工作的通知》衢规〔2016〕14号精神,今年我县将继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为切实做好2016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浙财建〔2015〕225号),今年我县危房改造目标任务数140户,要求8月底前100%开工,9月底前70%以上竣工,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工作原则
1.查漏补缺,合理分配原则。一是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在去年危房存量录入系统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再组织一次全面的排查,摸清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计划,同时需避免产生纠纷、信访等事件。二是各乡镇(街道)要尽可能把农村危房改造与示范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等工作结合实施,明确救助对象。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统计、核实、确定救助对象,确保2016年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救助名单上报前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在乡镇(街道)、村两级公示无异议;上报的救助名单经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通过县级媒体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监察、民政等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监督管理。
三、危房改造对象、实施方式、验收及补助标准
1.改造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无房户或危房户。危房户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二是经济困难户。应优先完成五保、低保等经济最困难家庭以及泥房危房等居住条件最差家庭的住房改造工作,基本解决农村低保标准(2015年)及其150%以下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三是原则上不能对往年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进行重复救助。四是不得对违章建房户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