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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0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
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常山县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各类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统筹集约,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建共享,提高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根据 《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的建设、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天气现象、气象要素、天况实景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如区域气象自动站、雨量站、户外公共视频监控系统、遥感探测系统及灰霾、雷电、负氧离子等特种监测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服务设施是指具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功能的服务平台、服务渠道及终端设备等,如手机短信发布平台、数字电视、电子屏、多媒体显示屏、预警大喇叭、应急广播系统、新媒体等。
第四条 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政策与标准,统筹协调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简称共建共享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设施共建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城内,防灾减灾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布局。鼓励其它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参与统一规划。
第六条 防灾减灾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设置或增加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鼓励电力、旅游、交通、学校等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建设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七条 全县各行政村、居民小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商场、车站、医院、银行、酒店、广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有必要的气象服务设施,或对已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加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自动接收与传播功能。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应当向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建设布局应与现有规划布局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或形成监测预警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