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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申报“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探索低丘缓坡建设用地新模式,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函》(浙土资厅函〔2015〕27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县试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1.城镇建设项目,包括城镇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
2.村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或利用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整村改造的农居点项目。
3.旅游业建设项目,包括生态观光、休闲度假、养生养老、露营运动、文化旅游等项目。
4.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包括低能耗、高产出、无污染的绿色生态产业项目。
二、申报项目条件
“坡地村镇”试点项目总体要求是,近期可实施的建设用地项目,且项目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占用耕地,实行“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建筑依山顺势而建。
1.已列入项目投资计划,或明确投资意向的;
2.建设用地规模(含永久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村庄建设项目控制在50亩以内,城镇住宅项目控制在105亩以内,旅游项目控制在200亩以内,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在300亩以内。
3.符合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条件,不占用耕地、不涉及生态敏感区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
4.涉及林地的,符合占用林地审批条件。
三、申报要求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试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安排专项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请按试点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2),于3月3日前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2.各乡镇(街道)和县级各有关部门,如无“坡地村镇”项目可申报,请出具书面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于2月24日前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申报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县国土资源局联系。联系人:方慧玉,电话:13665709805(668108)
附件:1.“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申报表